你们可以向国土局的上级部门,即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我家于1993年被国土局征用,当时只对每个村民支付了6000元安置费,未对房屋及青苗进行赔偿。
1994年,我们编入城镇居民。1994年,我们编入城镇居民1998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取得房产证。
2007年,国土局将我们土地出卖进行商品房开发,2008年国土局出公告对我们原征用地上的青苗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我们不服。
2010年4月,国土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2010年4月,国土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我们该这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