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县办集体企业,单位原来房屋卖给职工,价格按2002年市场价,由职工买断50年,因为当时政策不允许合同只能以租赁形式,但实际为买卖合同,现在单位把原有地皮买给房产开发商,要收回单位职工卖断的房屋,现在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