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
我在唯美集团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今年年初,因有个同事辞职,领导要我接管他的东西.刚好那东西有些要退货,经请示领导也批准退货,我就是因为开了个放行条,公司就说我和供应商勾结,在没有完全弄清事情的真相,就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其他和这件事有关的领导只是降职,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我就做了某些领导的替罪羊.这件事公司并没有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本以为会按劳动合同给经济补偿,没想到公司却说我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给任何补偿.我想请问律师,像这样的情况,公司真的有权拒绝支付赔偿金吗?我们又有什么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补充说明:
今天跑了一天,没有任何结果。清远市清城区劳动局叫我先找源潭镇劳动所或工会调解,调解不成再去找他们。源潭镇劳动所就给了张表格我填,当负责人看完我所填的表格,就问我为什么那么迟才来,还问有没有辞退信什么的。我说没有,他就说这样的话很难处理,手续都已经办好了,已经不是那个厂的员工了。然后他就叫我先和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人事科宋科长联系,看看他怎么说,说完这些就叫我回家了。出了劳动所我就打电话给宋科长,他说我是在东莞入职,属于东莞总部管,所有的资料都在那边,叫我和那边和负责人联系。到这时我才觉得自己好象被骗了一样。
2007年6月份,我在东莞应聘进入东莞唯美集团,入职手续办好以后,我就被分到了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适用期三个月一过,就签合同了。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我在家美上班,工资是东莞总部发的。辞退我的那时,我并没有看到有书面通知,当时是领导口头传达的,并罚款一百。由于我也不想在那继续上班,当时办离职手续也并没有马上给我结算工资,我只是填了一张辞退离职表,把厂牌等退回厂里,所以把工作一交接好,就没有再踏进过家美的大门。我也没有接到任何关于工资或者是经济补偿的通知。
一个月过去了,又到了发工资的日子,我以为公司会按劳动法给我补偿的,但当我查工资卡时,才发现只发了一千六给我,并没有给我任何补偿。我就觉得特别气愤,事情没查清楚,就给我安了个莫须有的罪名,我等于是做了替罪羊,罚款了不说,把我开除我也无所谓。家美公司竟然以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理由,不给我任何补偿。想想在那工作将近三年,尽心尽力,没想到最后却落到这样的下场。这世界没天理啊。
我想请问律师,因为我情况比较特殊,而劳动所又是那样的说法,我还有希望拿回我该得的补偿吗?因为入职是在东莞,工作在清远, 这样我又要找谁才是合情合理的?又要怎样做才不会被当成足球一样踢来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