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09年买的房子,2010年签的合同,合同交房日期是2011年8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违约赔偿金为已支付房款的万分之0.05!这个比例是否合理?由于买房时不懂,那么合同生成后我是否还有权要求提高违约金比例?如果可以,我如何进行维权?另外,我是贷款买的房,合同所指的已支付房款是否为总房款,还是指首付款?谢谢!急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