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8年至2007年在外资厂工作10年,然后离开该厂,但是以技术顾问的形式继续为工厂工作,2007年又与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到该厂工作至今,现在该厂与辞退我,请问我的经济补偿年限怎么计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