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商场向商场内一商户(甲)出借了一笔款项,该商户找了另外两商户(乙,丙)来担保,我们要求乙丙在所签的担保承诺书中载明:如甲到期未完全偿还本金及利息,商场可解除之前与乙丙所签定的商铺租赁合同,并以未到期但已缴纳的房租及之前所缴纳的设施保证金抵扣甲所欠的债务,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