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您好。各位老师您好打扰了。各位老师您好打扰了我有一个问题需要请教:我的姥爷姥姥有七个孩子,都是女孩。
按照农村的传统,就留下了我母亲在身边养老,且在分家时(1986年)签订了养老协议。
待老人百年之后继承其留下的房产。待老人百年之后继承其留下的房产此协议有包括村委会的人员参与签订。
我姥爷2006年去世(去世时未有遗嘱).去年2009年,我姥姥生病,开始住院治疗,第一次的医药费全部由我父亲承担。
随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姥姥一共住了三四次院,由我的那些姨出钱垫付(因我父母没有与其他的姨达成出资治病的协议,也没有在此后的住院治疗中出钱)。
其医药费共计大约15000左右。其医药费共计大约15000左右我母亲由于给我看孩子,也少有去医院陪护。
去年元旦,2011年1月份,我姥姥在我 大姨的鼓惑下已30000元的价格(市场价格40000左右)卖给我大姨,并且由他人手写了一份买卖协议,我姥姥,大姨,三姨夫按了手印确认这一协议,并且到乡镇见证处做了见证。
2011年2月5日,我姥姥去世。2011年2月5日,我姥姥去世我大姨宣称此房产由她所有。
我想请问一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难道就这样失去了继承权?我们该怎么办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谢了 可以的话请在网上给予答复。
再次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