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在台湾去世,根据遗嘱我们在台湾可继承百分子十五的份额,其余是台湾的改嫁后的(非亲生)子女所得,现在我们没有能在三年内向台湾法院申请领取,好像法律上我们已经不能得到我们应得的份额,我想问这部分钱是归台湾当局还是由其他台湾子女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