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文化站早在十六七年前,以清理整顿为名,封存并变卖了我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全部产品。
目前因没有钱打官司,所以,我想先通过民事诉讼后,再进行申请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要求文化站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再因文化站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通过《国家赔偿法》向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妥当?请大律师给予解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