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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食堂用餐猝死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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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9807什么是编号?

公司食堂用餐猝死属于工伤吗

你好,我岳父是2006年开始在天津一家建筑公司做清洁工,4月13日早上五点多起床工作,然后到七点就去公司的食堂用餐,突发病猝死,公司规定是八点上班,由于我岳父是清洁工上班不用打卡,每天都是提前工作的,做完可以休息,所以不受时间限制,请问这个属于工伤吗。

咨询者:fa119133天津
[咨询时间:20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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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姚增坤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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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4-15 18:34
姚增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按照上述规定来看,你岳父并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所以不属于工伤。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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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4-15 21:31
魏国鹏
你岳父的情况应该视同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程向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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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4-15 22:26
程向云
您好,因为是特殊工作吧,突发猝死应该是工伤。
韦锋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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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4-15 23:05
韦锋
应当视同工伤。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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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4-16 08:16
杨汉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你岳父情况可以视为工伤。法律依据是: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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