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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名誉权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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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9779什么是编号?

我的名誉权被侵犯

我骑着助力车载着朋友和一包废品铝(大约40公斤)于2010.4.10号12点被治安拦阻,被带到派出所协作调查,他们怀疑我和朋友偷窃,大约关了我们40个小时,经调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我们偷窃,罚了我们一人1000元,于2010.4.12号被释放,请问这样处理是对的吗?

我们在铜祥公司上班,厂里领导知道我们的事情后不要我们上班了。

我和厂方已签了两年劳动合同,请问厂里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啊?

厂方还在厂里面贴了公告,说我们在外面偷窃,已被厂里开除。

在派出所侦察人员还没有足够证据确定我们有偷窃罪名的情况下,厂方就做出这样结论,认定我们的罪行,是否侵犯了我们的自尊和名誉权?我们应该怎么做啊?

咨询者:fa119050广东
[咨询时间:2010-04-14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王现兵律师
[地区:重庆-南岸区
手机:13368109118
积分:919
]
回答时间:2010-04-14 11:20
王现兵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合同方面可以要求厂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给与经济补偿。因为没有经过法院有罪判决,任何单位不当认定有罪!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4-14 14:46
魏国鹏
厂方的行为给你的名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你有权要求给与精神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10-04-14 17:45
杨汉卿
首先公安的做法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未能证明是盗窃所得,属于违法处罚。
建议提起行政诉讼。
姚增坤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手机:13901290690
积分:504
]
回答时间:2010-04-15 09:44
姚增坤
对于公安机关的行为,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你进行赔偿。
对于厂方的行为,他解雇你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仅仅是因为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所以,你可以要求厂房进行赔偿。

厂方在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就向外宣扬你们偷窃,是侵犯了你们的名誉权,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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