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在法院的调解下协议离婚,协议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被告给原告8万元,婚前所购的一套住房归被告所有,如果到期不能给付,原告则在2010年1月4日给付被告8万元,住房归原告所有。
被告未能如期给付原告8万元,原告也未能如期给付被告8万元,并且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房产,请问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吗?应该如何处理这套房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