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0万我们卖给一个人一个经济适用住房,但是他的钱还没有给清楚,而且我们签了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还差26没有给我们,补充协议写着,要等到过户在给,然后还做了一个赠与公证。
这个情况我们可以要回来吗?什么方法,或者可以要求让他把钱都给我们吗?或者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