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民事起诉。
律师,您好,徐某与其他几个股东一起购买了一块林地,出于对公司增资扩股的不满,其以经理的身份写了一封有损公司、恶意损坏董事长名誉的信发往乡政府、林业局。
其目的是要求各部门不准给予办理林业采伐事宜,阻止了去年的采伐。
此信发出之时,其他股东积极办理的林业采伐手续只差最后一步了。
由此,徐某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去年没有采伐,造成了200多万利润及办理采伐手续时各种费用的损失。
徐某等三人的股份占20%,其他几个股东持股80%。徐某等三人的股份占20%,其他几个股东持股80%请问,徐某的行为能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若不能又可以追究其什么罪名。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