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手买家存在的风险是:房产过不了户或者已付款回不来。解决办法:要求第二手业主约定一定期间过不了户时返还已付款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作财产抵押。
律师,您好!现有一桩二手房交易问题咨询。事情原委:房子是第二手业主买的,我们跟第二手业主协商后,第二手业主要求先付70%的房款,尾款在年底房产证过户后再给清。现在问题是现在第二手业主买房时还没过户,一首业主把房产证是抵押在银行了,要今年年底才能拿回来。因为这个原因,第二手业主说可以去公证处公证收取过我们的房款并且年底包过户.如果年底过不了户的话,可以退回我们的房款。
请问:1、这样操作对第三手买家存在哪些风险?应如何降低风险?
2、第三手买家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做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