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经函[1989]53号,发布日期1989.8.10 ,执行日期1989.8.10”,是最高院的规定,还是决定,还是通知?是否可以直接通过执行员执行?
在执行中用人单位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不发工资,是否可以直接通过执行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