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旷工三天,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发工资发到其上班的日子。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伤的不属于工伤。
一个员工从2012年1月15日开始旷工。
员工守则上写着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那么自旷工的第一天开始就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合理吗?
如果三天后(18日)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期间员工没上班,有发生工伤的可能性吗?(工伤需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原因)。
补充: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在1月15日突然之间不来上班,也没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打电话过去一开始还接听,后来就干脆挂我们电话。公司找不到此人,已经缓发这个人的工资一个月,该员工也没出现,现在公司想与这个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员工守则上有这么一句话,员工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当做自动离职。但是不知道她的工资应该是算到15号还是18号,她16、17日有没有发生工伤的可能性?(不上班就不存在发生工伤的可能性,这句话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