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劳动纠纷 > 

不发工资, 还被老板殴打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9467什么是编号?

不发工资, 还被老板殴打

尊敬的律师。我是一名外来 民工

我在一家餐厅上班 从就业,上班,上现在已经有3个月 没发工资啦

还有3次被老板殴打, 还对我有所恐吓,

还说干不到一年不许走! 我年纪很小~! 我怕

可以帮我嘛? 谢谢

咨询者:马龙上海
[咨询时间:2010-04-02
悬赏分:
解答数:5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5
袁文祥律师
[地区:上海-静安区
手机:13301793653
积分:122
]
回答时间:2010-04-02 10:42
袁文祥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要回工资,就换一个地方做吧!
陈学增律师
[地区:北京-丰台区
手机:13146075091
积分:6544
]
回答时间:2010-04-02 11:18
陈学增
搜集相关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申诉。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4-03 11:39
魏国鹏
你有权要求老板支付你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李军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611714604
积分:2509
]
回答时间:2010-04-03 13:27
李军
已答复。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10-04-03 19:28
杨汉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你可以立即离开用人单位,但要保存好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的证据,去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