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汽车并不是涉案物品,所以派出所扣留汽车不对。
其次,如果对方报案,派出所已立案,甲应当澄清事实,让派出所撤销案件。否则,会很麻烦。
其次,如果对方报案,派出所已立案,甲应当澄清事实,让派出所撤销案件。否则,会很麻烦。
案件经过:甲乙二人互不认识,甲为23岁学生,乙无业,20岁。
某天深夜2点左右,甲将父亲的车停在路边下车吃夜宵,与乙相遇后二人在街边因喝酒后的口角发生抓扯,甲拿车钥匙将乙打伤,致乙头部缝针。
当晚乙以甲抢劫为名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己手机被甲抢走,还用水果刀将他弄伤。
甲于第二天下午离开当地到另一城市上课。甲于第二天下午离开当地到另一城市上课第三天下午乙发现甲的汽车后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随即扣留该汽车,以抢劫罪立,并称需缴纳10000块保证金才可取车。
但事实上甲并未抢劫,二人在抓扯发生后均离开现场。
公安局到底有没有权利扣车呢?甲现在未在案发当地(因不想造成更大影响),请问有必要回该地澄清事实吗?如果需要甲出面,请问该如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