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转让费问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乙方应退还甲5年前的8000元转让费,甲方才可以搬走。
甲方:本人 乙方:房东 丙方:前承租方
起因 2005年甲方用8000元人民币丙方转让门市房一间(乙方知晓)并和甲方签署有效期为3年的租零合同。
2008年因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协商又蓄约2年。2008年因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协商又蓄约2年2009年9月(大概)因内部原因有意将门市转让出去,并以找到下家,和下家以谈好转让的一些费用问题,这时下家要见房东(乙)甲同意并找来乙协商这些问题。
此时乙方居然说把房子自己要用, 于是散伙。此时乙方居然说把房子自己要用, 于是散伙还有一些类似的问题发生,都以同样结局收场。
2010年4月了 马上合同到期。2010年4月了 马上合同到期也和乙方商讨关于8000元转让费用,没有结果。
想咨询下关于转让费的问题是乙方应退还甲5年前的8000元转让费还是甲无条件搬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