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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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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9435什么是编号?

丢失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块瑞士罗马表以拍卖的方式卖给公民甲,公民乙将该表盗走并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丙,公民并又将该表丢失,被人拾到送失主招领处。

经查,该表原为公民丁所有。经查,该表原为公民丁所有现甲,丙,丁都向招领处主张该表的所有权,那么该表该归谁所有?为什么?最好说明一下详细的理由。

谢谢了!!!!!!!!!

咨询者:ning辽宁
[咨询时间:2010-03-31
悬赏分:
解答数:3]

最佳答案

律师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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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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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4-01 09:38
归甲所有。 根据物权法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说明,所有权人并不因遗失而丧失所有权,但是如果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原权利人的损失,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根据物权法107条)并且有时间限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主张请求返还原物。

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4-01 10:38
魏国鹏
该手表应该归甲所有。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杨霄律师
[地区:北京-丰台区
手机:13693152722
积分:1823
]
回答时间:2010-04-01 13:24
杨霄
这个问题应该不是现实中发生的问题,象是考试中出的题目。违法行为并不导致所有权的转移,但拍卖可以洗清赃物的污浊,所以归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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