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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社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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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94058什么是编号?

试用期社保缴纳

公司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入职近三月了不给交也没有任何书面和口头通知。

且有证据证明已经有多位员工被通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保也不给缴纳。

公司是否违法,我是否可以强行与之终止劳动合同,谢谢。

咨询者:fa323433上海
[咨询时间: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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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刘宏耀律师
[地区:上海-南汇区
手机:13818955168
积分:5112
]
回答时间:2012-02-08 09:34
刘宏耀
单位的做法违法。
1、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理由直接辞职,并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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