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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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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9247什么是编号?

婚姻问题

我已结婚3年,现有一小孩,今年1岁多,因为当时结婚时双方都达不到法律结婚年龄,因此结婚时并没有领取结婚登记证,而如今俩人在一起觉得并不适合,也不幸福,于是男方提出离婚,并把女儿留给我自己来抚养,而他却不给抚养费。

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在法律上应该属于什么?应如何处理?

补充说明:
财产方面也有涉及到的!!
咨询者:fa117950云南
[咨询时间:2010-03-26
悬赏分:
解答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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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袁文祥律师
[地区:上海-静安区
手机:13301793653
积分:122
]
回答时间:2010-03-26 14:33
袁文祥
法律上属于同居,要分手协商好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如协商不成可以以此起诉法院。如小孩由脸色抚养,另一方必须出抚养费,法院会支持的!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10-03-26 14:41
杨汉卿
根据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你们属于未婚同居关系。不涉及离婚事项,只要双方分开即可。对于财产参照夫妻财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孩子与婚生子女处理一样,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李继新律师
[地区:甘肃-兰州市
手机:13619386629
积分:160
]
回答时间:2010-03-26 14:53
李继新
这个只是一个同居关系,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的话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还有就是你这个涉及财产方面的不?
雍雪林律师
[地区:广东-中山市
手机:13416006055
积分:519
]
回答时间:2010-03-26 16:00
雍雪林
1、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两人分开即可,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2、小孩的抚养费问题,男方应支付抚养费,如男方拒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3-26 16:13
魏国鹏
你们没有登记结婚不是婚姻关系,但是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你抚养孩子,男方有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你们的财产关系要按照一般财产共有关系来处理。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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