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2月24日上午,在海口市大同露邮政所往湖南省岳阳市投递一份特快专递邮资为22元,历时近一个月收件人始终没有收到,本人为了搞原因,于3月20 日中午来到该所查找,当天的值班人员接待了我,并交代存根很重要不能丢失,同时让我留下了联系电话,今天上午9点30分左右通知我,邮件是在长沙丢失的,并告知我去办理赔偿手续,赔偿金额为实际邮资的3倍,请问如此简单的赔偿合理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