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一般应当有法律上或者约定上或者是规章制度上的理由。对于单位来说,如果有更胜任的人来担当,他们作出自己的选择,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我小孩2011年7月进单位,在11月份由于在接送旅客时她因为用对讲机反复呼叫开门工作人员时,因工作人员没有在岗,造成旅客在车上等了4分钟。
第二件事我觉得小孩有失误事情经过是这样我小孩在送一个无人看管未成年旅客时,因快要到出口出时,她可能看见自己家人时,快速奔向出口处,因我小孩离下一个任务还有10分钟,因为我小孩认为反正一个出口处,无人看管未成年旅客肯定找到自己家人的错误判断,导致工作失误。
不是我小孩没责任性,如果我小孩一直追到出口处后那么她就会影响到下个任务就无法完成。
这只能说我小孩没有工作经验,碰到问题不会处理。
就是这个原因用工单位要解除我小孩合同。就是这个原因用工单位要解除我小孩合同我做家长很想不通,对一个老实本分小孩工作勤恳,要么不上班如上起班来至少要15小时左右甚至更长时间上班再辛苦从来没有怨言。
对于这样一个小孩企业为啥要辞退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