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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9日工伤赔偿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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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9073什么是编号?

2010年3月19日工伤赔偿纠纷咨询

我是一名包工头,承包钢结构厂房,厂房离高压电线只有1米高(老板的厂房是违规建筑),2010年3月19日,工人作业时不小心触电,已送往医院救冶,请问我要负多少责任?老板有责任吗?有的话他要负多少责任呢?现我所能借到的款源都已借过,而老板一直都没有一个表态。

现我要怎么做? 由衷感谢您的回复!!!

致敬。

咨询者:fa117577福建
[咨询时间:2010-03-22
悬赏分:
解答数:5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5
律师
[地区:
手机:
积分:3906
]
回答时间:2010-03-23 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唐金发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3929238495
积分:132
]
回答时间:2010-03-23 10:15
唐金发
首先,该事件是工伤,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关键是你和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程序处理.如果是雇佣关系,则适用雇佣人身损害赔偿.当然雇佣人身损害赔偿,还有就是工人是你雇佣的,还是老板雇佣的.如果你仅仅是介绍,而由老板雇佣,则老板直接承担责任.
若是你雇佣的,老板承担连带责任,但老板承担责任后,你们在进行分摊,老板可向你追偿.
刘江律师
[地区:四川-达州市
手机:18982893232
积分:15673
]
回答时间:2010-03-23 10:43
刘江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3-23 15:38
魏国鹏
老板属于雇主,雇员发生了伤害事件,应该由雇主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林仁森律师
[地区:福建-漳州市
手机:15859610171
积分:158
]
回答时间:2010-04-21 09:28
林仁森
你与老板要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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