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已经参加工作了,单位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其拖欠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我在09年12月21日-12月25日在某公司就职 虽说是实习期间 但是 本人没有不良记录,公司却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 请我走人 我想问 在这期间是否有工资可以拿(公司方面说是可以拿工资)如果可以领取工资 但对方迟迟因为种种原因当借口 拖发工资 在法律的角度上应该怎么解决~??请大家帮忙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