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合同法》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您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销合同。建议集体请一个律师代理。
我是湄潭县城关区供销社的一名下岗职工.在2002年县供销联合社派遣改制工作小组到我们社,要求我们社进行改革改制,声称:改制以后我们可以在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私下里对职代会承诺:"改制后首先安置他们.同年8月要求我们全体职工在职代会没有同意的安置方案上签字,于8月31日17时前签字,并声称:17时前签字,不但可以拿到安置费,还可以到新成立的股份公司工作,如果不签字拿不到一分的安置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同样有效".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被迫签了字.请问怎样才能废除这不公平的协议?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该怎么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