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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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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怎么办?

2011年7月23日,患者因病住进县人民医院,拟诊患有“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漏诊“腹胀、排便不畅”,而院方未安排外科会诊。在该院长达28天治疗期间父亲尤为感到不适的是腹胀,排便不畅,而主治医生认为是老年人常有的肠梗阻,属糖尿病并发症,采取的治疗方法是,让患者口服大黄(主治医生开的处方在外购买的)和开塞露通便,腹胀反而加重,后又为其父采取洗肠等方式为患者通便,患者十分难受,伴呕心、呕吐无法进食,始终感到身体不适,出现心率失常等症状;7月30日曾邀请省人民医院心脏科钱卫冲主任前来该院会诊[(详见该院会诊记录)是心衰引起的肾衰,还是肾衰引起的心衰成为矛盾的焦点],在会诊过程中钱卫冲说:“在你们医院观察两天,如若情况不好就去我们医院”。在8月5日彩超检查中也未曾检查出腹腔中的问题(检查费用是700多元),8月16日又经心脑科主任会诊需安装起搏器。于8月17日转往省人民医院。转院后患者血压下降,经心脏科、外科、肾脏科当即进行紧急会诊(详见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探查腹腔右侧后腹膜见8cm*8cm大小血肿(检查的彩超费用仅93元),血肿内为血凝块,压迫升结肠,不排除右半结肠坏死,且系膜根部血管破裂,颜色青紫发黑,当即紧急手术治疗,进行右半结肠切除术加腹膜后血肿清除。巨大的血肿压迫结肠,而引起肠梗阻,并造成升结肠血供,且系膜根部血管破裂,使病人血压急剧下降,电解质紊乱,多脏器衰竭。由于县人民医院诊断错误,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造成患者死亡。

本人曾多次去该院医务科反应其父在该院生病住院的相关情况,9月28日,该院医务科颜科长对我们讲找个老舅爹,便于我们好讲话,于是我们问他怎么找,他说:可以请南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帮助鉴定一下。可当我们申请鉴定之后他又打电话给我们,问我们是怎么想的,是不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了,至今我们都不知道县人民医院是什么意思。

使人难以置信的是,一、当南通市医学会10月25日发给我们关于医患双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通知后,要求医患双方在接到通知之日10日内,必须向南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提交相关鉴定资料,然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12月26日才收到了海安县人民医院鉴定材料(60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海安县人民医院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要求。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可患者家属曾多次去该院要求复印就诊资料,遭到该院的拒绝,患者家属并向当地医疗主管部门反应上述情况,同样县人民医院也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海安县人民医院不尊重生命,渺视法律,目无上级相关部门和领导,难道他们的医技真可谓是海安一流。

咨询者:fa317782江苏
[咨询时间:20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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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刘建平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
积分:110200
]
回答时间:2012-01-13 23:06
刘建平
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的。
路光亮律师
[地区:江苏-盐城市
手机:13851063183
积分:9072
]
回答时间:2012-01-14 07:42
路光亮
建议你委托律师,争取最大利益,你自己个人很难维权,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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