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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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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520什么是编号?

债务问题

十年前,陈某做生意经王某向马某借钱1500元做贷款,当时马某从信用社取出1500元的支票给王某,不久陈某经王某还马某500元现金。

其余欠款陈某一直还不上,王某给马某写一1000元的欠条,并写明实情,后马某拿此欠条起诉王某,经协调马某同意王某向陈某追回1000元欠款即可,但追回1000元给马某时,马某毁约(口头约定,但有证人),要求王某续赔利息,但欠条未写明还要赔付利息之事,请问王某应不应该给马某同时付利息?

补充说明:
但是当时借马某的是支票,不是现金,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此成立吗?
咨询者:fa116421河北
[咨询时间:201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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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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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10-03-07 16:37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该借款中的欠条就是债权确定的时间,此时利息开始计算,但后来诉讼过程中,协商一致,债权人放弃了该利息,该债务就仅为1000元,还清后则债务消灭。
吴庆江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5142435900
积分:885
]
回答时间:2010-03-07 16:56
吴庆江
王某不必向马某给付利息。一是没有约定。二是即便有利息的约定给付利息的人也不是王某,而是陈某。因为在此案的法律关系是隐名代理,当王某披露真实借款人时,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陈某和马某。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3-07 18:06
魏国鹏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在偿还债务时不需要支付利息,只需支付本金即可,只有企业之间的借贷才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所以马某无权向王某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张宏图律师
[地区:云南-昭通市
手机:13508709534
积分:4635
]
回答时间:2010-03-07 18:54
张宏图
王某不应该给马某同时付利息.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利率的规定。
律师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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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3906
]
回答时间:2010-03-08 10:43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不用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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