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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贵州省普定县财政局职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由财政局抽到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县政府,县财政局,建设局,建行,城关镇等19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成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管人员和职工都由这几家单位抽派)工作。被公司董事会聘为副经理。一九九八年十月回财政局工作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反贪局以职务侵占对我刑事拘留,同年八月二十一日被取保候审。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事实如下

二:一九九七年三月,县政府要从公司已售出的土地中调出一部份给情源宾馆,责成公司给已购土地的用户作工作,请一部份用户调到其它位置。公司董事会决定,凡要公司其它土地的,可以在其它地方按原购土地面积的1.5倍划给,如果公司土地不够调整或不在其它地方要土地的,可以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款的补偿费。在同购土地用户进行谈判过程中的四月三十日,用户洪国平急于退款,我对他说待谈判落实后不要土地可退双倍利息,他说“我等不到,你个人有钱垫付给我,以后退得的利息归你”。我就用我个人的钱垫付60000元给了他。到了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全部土地用户调整结束,我便将垫付的60000元和应得的利息6751.4元从公司领出。领条上经董事长毛友泽签字同意的。但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并令我将此款于2007年9月交到检察院。我认为这是我的合法所得。第一,此款是按公司董事会的规定领的,没有侵占公司的利益。第二,洪国平领款时是他同意我由我垫付给他,领的利息归我,如果说我侵占了洪国平的利益,为何十年过去了,他一直没找我要此款,更没经法律机关向我讨要。

三,一九九五年八月我承包县委三栋大楼的外装修,总造价250000元,按合同规定应交公司一万元的管理费和应交的税款全部交清,但在同公司结算时我少计算了我应得的收入4908.8元,但我在领工程款时将此款领出,形成我领的款比结算单的数字多了4908.8元,实际我并没有多领公司一分钱,也没有少交公司的管理费和国家的税款。检察院令我于8月1日交此款到检察院是没有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计算我的应得收入。

以上事实,请律师为我解答是否犯罪,如果犯罪,能受到何种程度的刑事处罚,本人万分感谢。

2008年11月11日

咨询者:sbj112山东
[咨询时间:2008-11-13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毕思涛律师
[地区:山东-淄博市
手机:13561628195
积分:409
]
回答时间:2008-11-14 08:34
毕思涛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体是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客观上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 根据你所讲,第一种情况关键是区分利息是归单位所有还是归卢洪国所有。依据公司文件‘如果公司土地不够调整或不在其它地方要土地的,可以洪国所有,卢有权领取,该利息不属于单位所有。卢急需用钱,便用口头方式将其所应得的利息同意归你所有。因此,你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占有单位财物这一要件,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情况,关键是你所多领取的工程款归谁所有。依据你所讲,在结算是由于疏忽少计算了部分工程款,但在领取时,你按实际工程款领取。在你结算时少计算了工程款,但该工程款的所有权属于你 ,只是因为你的疏忽而少计算了。在以后又领取了少计算的工程款,实际上领取了自己应该领取的款,领取工程款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财物所有权,领取自己应该所得是不构成犯罪的。
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回答

1
张志胜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520840484
积分: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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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08-11-14 08:38
张志胜
看来你涉及政治斗争,根据你描述的事实,不构成犯罪。



但是, 1、你需要出具洪某的收据 ,表示他收到了你垫付的60000元;



2、公务员是不能从事营利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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