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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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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456什么是编号?

遗嘱咨询

各位律师好:请问以下遗嘱内容从法律上讲有效吗?有其他问题吗?还需要修改吗?

遗 嘱

立遗嘱人:ҲҲҲ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ҲҲҲ,身份证号:ҲҲҲҲҲҲ。

我今年76岁,在立遗嘱时思维清晰、精神清醒,未受到如何威胁和欺骗,由于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深恐不在后家庭发生变故,为分割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故立遗嘱,由我本人亲笔起草本遗嘱,遗嘱内容如下:

一、家庭情况

1、现家庭成员共5人

户主:本人今年76岁; 妻子:今年70岁; 儿子:今年44岁; 儿媳:今年45岁; 孙子:今年22岁;

2、家庭财产及经济状况

(1)、家庭财产

房产一处,房屋建筑总面积约550平方米,其中:门面三间约120平方米、砖混结构住房约300平方米、(含二层带装修房屋一套约12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约130平方米(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土地使用证,旧房产证约270平方米,户主均为本人);以及家电等主要配套设施。

3、房屋修建情况

本人于2006年拿出四点陆万元(有收条凭证,是自已十多年经营食店收入所得)和其子共同出资约十万元用于家庭在县城购买住房一套,于2007年2月将新购住房进行转让,获利59300元,在2007年9月连本带利将位于集镇上房屋的进行改扩建,并在10月由妻又拿出四万元交与其子用于房屋的改扩建,房屋的改扩建于2007年12月底完工,门面和部分住房同时对外出租,年收益房租款玖仟贰佰元。

二、处理遗产的具体意见

1、房屋550平方米和家庭主要配套设施属为家庭现有成员共有,如果本人不在后,发生家庭变故,分割家庭财产时,属于我的那份必须分割于我,由妻为第一继承人;若妻不在后,由子为第二继承人,孙子为第三继承人;其儿媳不得继承。

立遗嘱人:

2010年 月 日

咨询者:fa116322四川
[咨询时间:20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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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5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5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3-05 16:32
魏国鹏
由于你处分的遗产属于你和你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遗嘱的立遗嘱人一项应该由你和你妻子共同签字方可。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戴长洪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311003088
积分:1669
]
回答时间:2010-03-05 17:13
戴长洪
1、本案遗嘱处分的只是由你享有的那一部分财产,因此,可以不需你夫人共同签字。但是具体表述还有待准确。
2、本遗嘱需要两位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签字或公证。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10-03-05 22:00
杨汉卿
此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只要由本人书写签名签署日期即可。此遗嘱处理的仅为属于本人的财产,为有效遗嘱。不过语言文字还需要斟酌。
喻远军律师
[地区:四川-成都市
手机:13658070317
积分:35032
]
回答时间:2010-03-06 07:55
喻远军
可以与律师进行具体的联系。
刘波律师
[地区:四川-成都市
手机:13551241140
积分:100
]
回答时间:2010-03-08 18:59
刘波
处理属于自己部分的财产,他人无权干涉,包括妻子/儿子。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是自己写的遗书,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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