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煤矿原来由三位合伙人投资,因投资的需要,需要另吸收一名合伙人,在2005年5月,签定了一份由四人投资 的合伙协议,但是在协议未,签字盖章处,张三签了字,但盖的章却是李四的,而王五却只是签了字,并未盖章,其他两位既签了字,也盖了章,请问这份协议的效力如何 ,是否有效。
王五现在来主张该协议有效,是否有道理?
补充:该合伙协议签定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请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