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发表了《赔偿中的费用包括哪些》的咨询。
得到了很大的帮助和启发,再次谢谢北京魏国鹏等大律师的关心和支持。
魏大律师提到:在赔偿中“适用同行业标准”的问题。
我想进一步咨询。我想进一步咨询谢谢北京魏国鹏大律师,也谢谢全国以及上海的大律师回答这个问题。
生产中央空调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在上海的奉贤和金山开始形成了一个新型产业。
生产中央空调中的配套产品铝合金风口,在金山也只有二家,其中一家就是我当时的私营企业,产品的净利润要占产值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所以,企业一开始遭到了阻碍。所以,企业一开始遭到了阻碍后来,我的私营企业也就挂靠到了朱行镇文化站,专业生产中央空调和铝合金风口。
刚挂靠到了朱行镇文化站,就签订了二百多万的加工合同,这个项目由于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支持,所以,当该项目完成之百分之二十以上,发现该项目是一个骗局时,政府为了面子才迫不及待的将我的企业予以封存,并擅自作出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
而在当时,我们这个行业有产值在上千万的,也有几百万的,也有几十万的。
因为我在当时,只是起步阶段,完成的业务量也不过只有几十万,而当时的业务信息就有几千万,其中就有北京的新客站等七个大项目,项目来源: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我以上描述,我如何去适用同行业这个标准来获得应有的赔偿?也就是说:这个同行业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又从哪里去获得这个赔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