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务员考试,招聘公告要求是财会专业,本人毕业证书专业是经济与行政管理,有中级会计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考试差一门成绩不合格,报名初审时,招聘方认为是符合条件的,经过多次电话咨询,人事局都说是符合条件的。
招聘要参加会计专业考试,成绩93分,在资格复审时,人事局却说专业不对,我认为自己的专业条件实质是符合设立招聘条件的目的的,对方认为专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请问该主张是否能实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