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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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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353什么是编号?

女儿归谁??

我和我老婆生活8年,结婚3年,有一个三岁的女儿,现在感情破裂..想和她离婚,但是她要和我争女儿的抚养权...

我老婆是成都的,我是广州的,我们在广州生活..因为都要上班,所以女儿交给我母亲照顾...我和我老婆不和我妈一起住,只有休息时间才去看望女儿...我想问一下,如果离婚.我得到女儿的胜算高吗?

我的收入不算高..但我家境还不错,我是家里的独子.家里一共有三栋房子收租,养女儿应该不成问题,我老婆她是单亲家庭,夫亲再取了一个生活在贵州...她在成都没有物业的.收入..

我的经济条件应该比她好得多...但我担心除了经济情况还有没有其它事情会影响抚养权..因为我真的很爱很爱我女儿,如果离婚的话我一定要争回我女儿,不能有半点闪失....这就是因为一直拖着不敢和她离婚的原因...还是她经常就是说,如果离婚可以,要么她要回女儿,要么她死....

咨询者:fa116129广东
[咨询时间:2010-03-03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李志刚律师
[地区:河南-许昌市
手机:13839031602
积分:14452
]
回答时间:2010-03-03 14:28
李志刚
争得孩子的抚养权,主要在于有利孩子的成长,教育.你应该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周嗣评律师
[地区:贵州-贵阳市
手机:13618598448
积分:310
]
回答时间:2010-03-03 14:57
周嗣评
无论女儿归谁,都是要对女儿的成长最为有利为标准。
律师
[地区:
手机:
积分:3906
]
回答时间:2010-03-03 15:08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 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 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 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 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 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 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 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 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 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 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 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 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3-03 16:07
魏国鹏
由于你女儿长期和你母亲生活,法律会根据这一点判决孩子给你的,你的经济条件比她好,孩子随你生活有利于其成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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