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据他讲是经过了车行老板的好友的同意后他拿上钥匙开车出去的,不料发生意外撞人致死”,属于职务活动,应该由车行老板承担责任。如果16岁男孩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当与车行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不应承担责任。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据他讲是经过了车行老板的好友的同意后他拿上钥匙开车出去的,不料发生意外撞人致死”,属于职务活动,应该由车行老板承担责任。如果16岁男孩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当与车行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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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丰律师于 2010-03-03 11:18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