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做出过盖章了的轻伤鉴定。当事人不服,又提出重新鉴定。又鉴定为重伤了。没有盖鉴定章(公章)。鉴定人也没有盖人名章。鉴定人签字了,鉴定书上一个章都没有盖。请问算数吗?法医要负责吗?负什么责?谢谢!
公安局。检察院根据此没盖章的重伤鉴定,把原来根据轻伤鉴定取保候审的人逮捕了。这可以吗?负有责任吗?什么责任?
被逮捕的人在公安局,检察院提出从新鉴定。公安局,检察院回答说:“这是最终鉴定了,不能再做鉴定了。”这说法对吗?负有责任吗?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