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七年前。十六七年前金山区朱行镇文化站,对我挂靠在文化站的企业,以停业整顿为由,封存并扣押了我个人的合法财产。
财产中有:各种冲床三台,各种焊机两台,日本原装进口金属切割机三台,铝合金风口加工模具二十多件套,氧气瓶和氩气瓶各二只,还有工装设备,铝合金型材及其它财产等,价格在八万余元。
而朱行镇文化站背着我,擅自将我的财产以八千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请问大律师:在请求赔偿中,除了这些设备财产应该得到赔偿外,还有哪些费用也应该得到赔偿。
请详细一一例举。请详细一一例举再问:所例费用如果有二十万元,那末,是否再乘上十七年?等于应该得到的赔偿款?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谢谢您,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