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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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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288什么是编号?

土地征用

我的老公和我的女儿生活在我的家,户口也迁在我这。

但我有个弟。但我有个弟现在我这边征用了。但我有个弟现在我这边征用了但分钱没我女儿和我老公的份(女儿跟我老公姓)村干部到现在也没解决,已经一个多月了,我该怎么办。

咨询者:fa116019浙江
[咨询时间:2010-03-01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3-01 21:14
魏国鹏
征地应该补偿给户口在这里的人,村里不给你女儿和老公补偿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律师
[地区:
手机:
积分:3906
]
回答时间:2010-03-02 09:31
如果户口在房屋内,以规定应该给予补偿。
吴庆江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5142435900
积分:885
]
回答时间:2010-03-02 10:57
吴庆江
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为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为需要安置的人。需要安置的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在本村不一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成为经济组织成员有如下几个要件:1、户籍在本村;2、向村或乡缴纳统筹;3、被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接纳;4、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地。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你女儿和老公还不是你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能得到征地补偿费。
吴庆江律师于 2010-03-02 16:46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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