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已写了一份遗嘱交给其姐姐保存,遗嘱上写明,自己所拥有的一套宅基地及房屋,是祖上留下的,等自己百年后,这套宅基地及房屋由其儿子继承。遗嘱没有经过公正。老人有二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在国外,是外籍华人,儿子目前已患有癌症,儿子生有一个男孩,也就是老人的孙子目前在国内,是中国公民。我想问的是:
1, 这份遗嘱虽然没经公正,但是由第三人作证,是否具有法律作用。
2,儿子已加入外国籍可以有宅基地的继承权吗?
3,因为儿子有病,假如走在老人之前,可以转由孙子继承吗?
4,如果老人把遗嘱继承人直接改为孙子,具有法律作用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