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发生宅基地纠纷后,当事人还可申请所在村、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这个“有关规定”是何时做出的,来自哪份文件?另外,如果由村、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宅基地纠纷,并见证双方签定了调解合同,这个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