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0日本人驾驶轿车与一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目前伤情稳定.故事经交警大队调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对方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后经由交警协调与对方亲属达成口头协议我方赔付人民币18000元 .2009年5月9日又收到法院传票将我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现在我的收条丢了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