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交警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属于打击报复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你们私下签订的“保正被害人财产人身安全,如果出现类似破坏财物的事应负全部责任”的保证书只是私下的行为,不是国家法律约束和制裁的行为,以后再出现了类似的事情,你的权利还是无法得到保护的,公证处是不能对此事进行公证的。你们应该要求交警承担此事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你还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