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工程建筑 > 

某年2月,某建筑工程公

已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81018什么是编号?

某年2月,某建筑工程公

某年2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上田市某钢铁厂购进20吨钢材,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与其当地的开户行——建行常宁市分行为钢铁厂开出一张银行汇票:该银行为出票人,建行上田市分行为委托付款人,钢铁厂为收款人。

同年3月,钢铁厂持票到建行上田分行办理转帐手续,该行通过联网查询,发现建筑公司在建行常宁分行所存资金不足,故未办理转帐手续。

钢铁厂认为,上田分行与常宁分行同属于建行,汇票是该家银行(建行)开出的,就应当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上田分行作为代理付款行,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不应拒绝付款,遂将上田分行告上法庭。

本案中各主体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是什么?建行上田分行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咨询者:gf220228江苏
[咨询时间:2011-12-27
悬赏分:
解答数:3]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12-27 15:52
魏国鹏
1.建筑公司为付款人,常宁分行为出票人,上田分行为委托付款人,钢铁厂为收款人。 2.付款人在出票人处存款不足,上田分行仍有付款义务,履行完该义务后,其有权利向付款人进行追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回答

2
路光亮律师
[地区:江苏-盐城市
手机:13851063183
积分:9072
]
回答时间:2011-12-27 17:00
路光亮
如需法律帮助可以和我电话联系
刘建平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
积分:110198
]
回答时间:2011-12-27 18:20
刘建平
要承担责任的。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