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1日,我以1.5万美元免税购入德国产二手车一辆,在办理牌照后,与人保北京分公司办理了保险手续。
双方约定,以车辆重置价值投保。保险单载明:保险险别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6万元;保险期限为自2007年12月21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20日24时止;区域范围为北京市经b省境内至c省;不约定驾驶员。
2007年11月29日,该汽车驶至b省境内出险。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确认事故应由投保方负责。
出险后,旺兴公司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报告了出险情况。经承修公司、保险公司、旺兴公司三方确认,汽车部分受损,部分修理,修理费总计23万元。旺兴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
问:汽车修理费应怎样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