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决定银行不可拒付,但a,b直接的抗辩是票据权利之外的债权,债权行驶依据合同法,不是票据法上的抗辩权,建议你扎实学习法律理论,免生歧义。希望对你有帮助。
出票人a出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b,c为付款银行。
假设b提供货物的质量不合格可否通知c停止付款? 我的观点是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所以可以停止付款。
但我上网看了有的人说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基础关系存在瑕疵,银行不能以此拒绝付款!特别是在网上看到2011年司法考试卷三第74题有相同的案例,答案认为银行不能拒绝付款!我很疑惑,a和b是直接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为什么不能要求银行停止付款来抗辩?望各位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