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4月底正式开始上班的,但是直到2008年12月28号,因为年检,公司就和我们签定了一份没有加班工资没有任何保险金的合同。
时间是从签定之日算起的.而之前我们平均每个月工作时间为240小时,另一批人的月工作时间为350多小时。
法定节日加班没有按照百分之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大家觉得非常过分。大家觉得非常过分想通过劳动仲裁以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不买保险为由要求撤消这份合同,并且主张公司支付从正式工作之日的次月起到2008年12月28号的双倍工资,加班费和保险金。
我们能提供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工作证,服装,职工名册,上班考勤记录。
请问,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赢吗?
每月的工资条没有给我们,就是那一式2份的劳动合同也全在公司手里, 如果我们只拿得到这个月的工资条进行证明,不过公司财务的电脑上有工资表,请问,能复印下来作为证据吗?证据方面我们还有哪些重要欠缺?我们一共有1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