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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合同中押金票丢失 是否还应返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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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0580什么是编号?

关于租赁合同中押金票丢失 是否还应返还的咨询

律师您好!

1995年我在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租下了一个地处集贸市场里的门面房,交付了3000元押金,租期由两年变更为一年、半年、季度不等。

2011年9月底,合同到期,街办终止了合同,商户带着租赁合同、“押金收据”、身份证收回了16年前的3000元押金,但对于多户由于跨越时间较长而丢失“押金收据”的商户拒绝返还,理由是:见票给钱,否则无法冲账。

2011年12月底,新的租赁合同又开始签订了,押金仍然是3000元,丢失“押金收据”的这些商户为了生计,不忍那块豆腐块大的地盘被街办收走,不得不再次交了3000元押金,请问:街办的这种以“押金收据”丢失为由,拒绝退还合法吗?为什么?我很想知道......谢谢您!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12-26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12-26 19:44
魏国鹏
不合法,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押金。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许娜平律师
[地区:天津-塘沽区
手机:13920517351
积分:6455
]
回答时间:2011-12-26 21:25
许娜平
不合法
齐志龙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5522318437
积分:24648
]
回答时间:2011-12-27 08:37
齐志龙
根据您所述可以要求返还押金
李伟律师
[地区:天津-和平区
手机:13902113068
积分:2239
]
回答时间:2011-12-31 23:59
李伟
可以肯定是不合法。可以大家一起委托律师寻求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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