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里有一张欠条,原文为 (今借到刘二现金30000元,加利息10000元,共计40000元。
限2008年12月23日还清,否则以厂里设备作抵押。限2008年12月23日还清,否则以厂里设备作抵押日期:2008年12月5日)我想请问律师,这是不是算高利贷“?这张欠条是否无效”?